△ 2025年03月31日 《檢察日報》
第03版:觀點
錨定四要點
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
黨組書記、檢察長 羅永鑫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有利于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進步。
一方面,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現有的前科報告制度并未對不同法定刑、不同性質犯罪加以區分,不論輕罪重罪,均需要承擔前科報告制度帶來的負面后果。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引入犯罪分層,根據犯罪類型分別設置不同的前科報告制度,符合比例原則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社會治理的應然之義。大多數輕微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并不大。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助于消除“標簽效應”,給犯罪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相對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最大限度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法治進步的趨勢,更加注重法治的人文關懷與社會效果,引導全社會以更加包容、理性的態度看待輕微犯罪人。
筆者認為,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構建中,應重點考量四個要點。
一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范圍。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設定一定的前提條件,要從實質上綜合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在社會危害性方面,要結合具體罪名進行綜合考慮,如果犯罪行為性質較惡劣,則不予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為此,對于哪些罪名能夠適用犯罪記錄封存,應明確加以規定。此外,在人身危險性方面,基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價值目標是促使行為人回歸社會,如果其再犯可能性高,對其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反而會降低刑法的預防功能。因此,對于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可考慮適用犯罪記錄封存;而對于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則應謹慎適用。
二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時間條件。時間條件,是指對符合封存標準的輕微犯罪在作出終局處理決定之后,什么時候可以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筆者認為,犯罪記錄封存并不等同于前科消滅,其條件不必像前科消滅那樣嚴苛,且經過刑事追訴環節,行為人多有認罪悔罪表現,沒有必要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設置一定的考察期限,這更有利于行為人更早、更好地回歸社會。對于符合封存條件的不起訴案件,應當立即啟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對于其他案件,應當在刑罰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滿或者赦免以后啟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三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程序。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司法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相關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檢察機關對不起訴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法院對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公安機關對相關偵查記錄進行封存。犯罪記錄封存后,除非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否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當地社區以及派出所應該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在行為人入學、就業等時,免除其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四是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解除。對行為人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后,其犯罪記錄不予向社會公開。但封存不是一成不變的,發生特定情形時,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解除封存。例如,若行為人再次違法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其再次犯罪的情況抄送進行封存的司法機關,以便同步做好是否對犯罪記錄予以解封的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