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虛構工資表套取工資,有能力支付卻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經人社部門督促后仍不糾正。日前,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檢察院對湯某倫等三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三人拘役四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1000元。判決后,三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2023年2月,馮某兵、湯某富、湯某倫從貴州某建筑勞務公司承包了白云區某項目的部分工程,三人約定利潤平分,隨后招募大量農民工施工。
在承包期間,三人用親屬身份信息假冒農民工,制作虛假工資表領取工資報酬,套取60余萬元工程款挪作他用。該項目完工后結算金額為280萬余元,某建筑勞務公司向三人支付了250萬余元。三人向農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資,但仍欠41名農民工工資共計54萬余元。
部分被欠薪的農民工到白云區人社局反映情況,該局多次督促三人支付工資,并于2024年8月7日向其下達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決定。責令改正期間屆滿后,湯某倫等三人仍未完全支付拖欠的工資。2024年9月10日,公安機關接到該局移送的線索后,隨即立案偵查。三人到案后承認了犯罪事實,并主動支付了農民工工資。但三人辯稱,其套取的錢大部分用于工地日常開支,拖欠工資的原因是某建筑勞務公司還欠其27萬余元工程款。
2024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白云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后認為,湯某倫等三人利用虛假工資表套取農民工工資,雖然部分款項用于工地開支,但工地開支應當視為三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時經營成本之一,由三人自負盈虧,不應該用該部分款項開支。湯某倫等三人與某建筑勞務公司未結清的款項,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三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相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雖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支付了工資,但其行為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今年2月12日,白云區檢察院以馮某兵、湯某富、湯某倫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該區法院提起公訴。鑒于三名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全部支付勞動者工資、取得部分勞動者諒解等情節,該院建議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三人拘役四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1000元。2月27日,法院經審理依法采納檢察機關的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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