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入職需先孕檢,懷孕即不錄用,合法嗎?
【案情】嚴女士收到某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已成功應聘。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還要求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檢查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嚴女士同意入職并向原公司辭職,檢測發現自己已懷孕,于是將該情況如實告知。幾天后某公司突然通知,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職。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招聘信息。
嚴女士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相關模板,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發展需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后,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說法】法官表示,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懷孕女性作為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權,且這一權利受法律保護。
同時,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基本權利,入職前女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沒有告知懷孕情況的義務,強制孕檢更侵犯了平等就業權。因此,對用人單位入職前需要進行孕檢的要求,勞動者可予以拒絕。
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因此產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一般來說,勞動者收到錄用通知后基于信賴,可能會辭職或者拒絕其他入職邀約,此時一旦撤銷錄用,勞動者就要重新尋找就業機會,導致一段時間內的工資收入損失。該損失是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造成時,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進行賠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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