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記者 阮瓊 通訊員 王虎濤 實習生 彭晗穎)以“有價賠償”護“無價生態”。1月20日,黃石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6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1:黃石某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17年3月12日,黃石某公司尾礦庫發生一起潰壩事故,潰壩淹毀及污染下游土地約700畝。事件發生后,黃石市生態環境局經核查,向該公司發起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根據評估鑒定結論,該公司應對尾礦庫“3.12”較大潰壩事故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多輪磋商,2021年9月10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同該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包括構建垂直防滲墻、尾礦表層建立阻隔層、建設監測水井等項目內容。2022年6月初,修復工程正式開始施工。該工程于2023年6月10日完工,并于2023年底通過驗收。
案例2:西塞山區某公司違法排放污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4年1月31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長江入河排污口開展日常巡查中,發現流入排洪港內水質明顯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對沿線企業開展排查,發現某公司廠區外雨水總排口和廠區內多個雨水井的雨水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經第三方檢測機構采樣檢測,該公司排放的雨水超出地表水五類標準。
經調查,該公司在進行補水作業時,未實時監控機組水位并及時關閉進水閥門,導致機組水箱加滿后部分酸性廢水溢出圍堰進入雨水溝,最終通過雨水總排口流入廠外。
2024年2月29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專家意見認定,該公司工作人員在作業中未關閉真空機組閥門,導致廢水排放到雨水溝,流入地表水,致使水質超標,該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本案排污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賠償金額為3000余元。
2024年4月17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同該公司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達成一致。雙方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自行購買價值4800元魚苗向長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態修復責任。
案例3:黃石市某集團公司擅自破壞綠化規劃用地案
2022年9月9日,市城管委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某集團公司在下陸區杭州西路某小區進行老舊小區改造時,為建設停車位,未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擅自破壞小區內綠化規劃用地。市城管委依法立案后迅速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查,當事單位破壞小區內的綠地面積為282平方米,對綠地上的部分喬木(香樟、雪松、枇杷等)進行了砍伐和修剪,共砍伐了18棵喬木,直徑11cm至42cm不等,對灌木進行了移植。
該集團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p>
根據《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黃石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于2022年12月5日向該集團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集團公司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人民幣10000元罰款。
當事單位于2022年12月13日繳納了人民幣10000元罰款。并于2024年4月13日在磁湖西北岸完成了綠地恢復補植措施。具體措施包括更換草坪500平方米、麥冬400平方米、南天竹400棵、制作安裝景觀石小品大小各一組、花卉及草花400盆。
案例4:西塞山區余某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3年7月24日18時許,余某來到黃石市西塞山區長江月亮灣大橋水域江邊,使用錨魚桿進行錨魚,獲得漁獲物7.55公斤(鰱魚1條)。經黃石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認定,余某在長江捕魚的時間、地點分別系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的錨魚桿屬于禁止使用的漁具。案發后,余某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根據農業農村部《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本案的主要受損環境要素為7.55公斤鰱魚1條,按照直接損害十倍計算間接損害,余某應對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依法承擔830元的賠償責任。
基于余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賠償責任,經磋商,余某同意自行向具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魚苗(價值不少于830元),并以向長江放生的形式履行生態修復責任。2024年5月23日,余某購買4.15萬尾鰱鳙(價值830元),于長江黃石段神州公園水域放生,已履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義務。
案例5:陽新縣某公司汛期非法實施航道疏浚工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3年8月7日,陽新縣水利和湖泊局執法工作人員在富水河采砂執法巡查時,發現富水河軍墾段河道有采砂行為發生。針對上述情況,陽新縣水利和湖泊局委托陽新縣水政執法大隊,對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8月8日,對參與施工單位和業主單位陽新縣某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通知書,依法對陽新縣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后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陽新縣水利和湖泊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組織評估意見會。專家意見顯示,陽新縣某公司違反汛期禁止施工規定,汛期河道疏浚施工,改變施工水域水流、水位等環境因素,攪動底泥,對魚類繁殖期造成一定影響。該行為對富河軍墾段河道水域安全和生態系統平衡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賠償金額為2萬元。
2023年12月22日,陽新縣水利和湖泊局同該公司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達成一致。雙方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萬元。
案例6:柯某某、劉某某等4人非法采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20年,柯某某、劉某某等4人以辦理廢品處理廠為由在陽新縣楓林鎮申請用地,后以平整土地名義非法開采石料對外售賣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開采礦石達200余萬噸,銷售金額達3024萬余元。
陽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先后多次對其超范圍開采、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等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因4名當事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區域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陽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3年6個月。
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4名當事人主動申請對被破壞的山體進行生態環境修復和民事賠償,希望爭取從寬處理。2024年4月2日,黃石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啟動了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2024年5月,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柯某某、劉某某等4人于2020年成立陽新縣漆家寶廢品處理廠,后以平整土地名義非法開采巖石,損毀林地共計為4.76公頃,造成了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明確。
經調查核算,受損林地區域主導生態功能為土壤保持功能與林木供給功能,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金額為247.75萬元,其中生態恢復費191.79萬元,土壤保持服務功能和林木供給服務功能期間損害量化價值55.96萬元。
2024年7月17日,黃石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與4名被告人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4名被告人合計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55.96萬余元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費用10萬元,并與4名被告人就涉案生態修復達成一致意見,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承擔生態修復,按專家審查通過的方案實施生態修復。
目前,187.59萬元生態修復工程費用保證金和4.2萬元生態修復項目勘察設計費用已經繳納完畢,后續將在陽新縣楓林鎮政府的主導和監督下有序開展涉案礦山修復工作。最終,市中院二審綜合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考慮涉案贓款已全部追回,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賠償金的情況,對4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案中,黃石市中院在審理柯某某、劉某某等4人非法采礦案件時,發現需追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向市資源建設局送達了《司法建議書》,市資源建設局立即協同市中院調查、磋商、評估,當事人依法繳納了生態損害賠償金5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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